18 舉發證據是否可採用,應先判斷其證據能力,再判斷其證據力。有關舉發證據是否具備證據
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舉發證據以申請在先而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後始公開或公告之本國專利申請案,主張系爭專 利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舉發事由時,應認其具備證據能力
(B)以系爭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當日公開之技術,作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 性之舉發證據,認其具備證據能力
(C)舉發證據為書證者(例如刊物、統一發票、合約、進出口文件等) ,應以原本(或正本)為 之。書證為影本者,舉發人僅須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即足
(D)舉發人主張系爭專利於申請前已有公開之事實存在,所舉證據包括產品之銷售發票、刊物、 照片、型錄或實物等,分別有開立、發行、拍攝、印製或製造日期等,審查時,應就各別 證據分別審究其證據能力或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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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 C(0), D(6), E(0) #3145357
統計: A(11), B(1), C(0), D(6), E(0) #3145357
詳解 (共 1 筆)
#6839029
(B) / (D) . 專利法第 22 條:
1.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2.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
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3.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
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4.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適用前項
規定。 (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當日公開之技術並無在法條範圍內)
(分別有開立、發行、拍攝、印製或製造日期已經屬於公開;所以不具有專利權)
(C). 舉發證據為書證者,應檢附原本或正本;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惟舉發人檢附之書證為專利公報影本者,由於專利公報已可從各國專利局網站下載,且專利專責機關得以查證,不在此限。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1.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
2.原本或正本,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外,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但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3.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 (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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