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公務員法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於在職期間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B)公務員於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C)公務員對於長官在監督範圍內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 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仍以口頭命令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D)公務員對於公務上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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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保障法 第 17條 公務員不得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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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關公務員法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於在職期間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B)公務員於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C)公務員對於長官在監督範圍內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 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仍以口頭命令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書面
(D)公務員對於公務上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7條
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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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16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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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17條
1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2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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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7條 1.公務人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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