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結社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結社自由保障人民團體成立時之命名權及嗣後之更名權
(B)結社自由保障人民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組成及相關事務
(C)結社團體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產生方式之自主決定權,屬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
(D)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結社,不受結社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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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63), C(171), D(3034), E(0) #2064625

詳解 (共 4 筆)

#3691257
釋字第479 號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之規定,乃在使人民利用結社之形式以形成共同意志,追求共同理念,進而實現共同目標,為人民應享之基本權利。結社自由不僅保障人民得自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B)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組成與相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就其本身之形成、存續、命名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於受不法之限制。結社團體於此保障下得依多數決之整體意志,自主決定包括名稱選用在內之各種結社相關之事務,並以有組織之形式,表達符合其團體組成目的之理念。就中人民團體之名稱,乃在表彰該團體之存在,作為與其他團體區別之標識﹐並得以其名稱顯現該團體之性質及成立目的,使其對內得以凝聚成員之認同,對外以團體之名義經營其關係、推展其活動。人民團體若對其名稱無自主決定之自由,其自主決定事務之特性固將無從貫徹,而其對成員之招募與維持及對外自我表現之發揮,尤將因而受不利之影響。故(A)人民團體之命名權,無論其為成立時之自主決定權或嗣後之更名權,均為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釋字第733號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權利,並確保團體之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及對外活動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參照)。(C)結社團體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產生方式亦在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 釋字第644號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D)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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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6169
(A)釋字479號 人民團體若對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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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074

憲法14條-集會與結社的自由

相關釋字

J445、J718--集會

J479、644--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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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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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1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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