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模擬槍係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只要有心人士加以改造,極可能成為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因此政府對於模擬槍有其特別之規範,下列有關模擬槍之輸入、查禁之敘述,何者正確?
(A)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內政部同意文件
(B)製造、販賣、運輸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C)警察機關為查察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必 要之物件實施檢查
(D)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法檢查之人員進入模擬槍販賣場所執行檢查任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A)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內政部同意文件
(B)製造、販賣、運輸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C)警察機關為查察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必 要之物件實施檢查
(D)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法檢查之人員進入模擬槍販賣場所執行檢查任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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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85), C(54), D(60), E(0) #1217441
統計: A(218), B(85), C(54), D(60), E(0) #1217441
詳解 (共 5 筆)
#159040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0-1條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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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551
A.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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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4101
20-1條第三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新法意旨 B也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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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2827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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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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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 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 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2、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 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3、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4、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 禁之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5、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 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 之行為不罰。
6、第二項但書有關專供外銷、研發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 、廢止、定期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7、第二項但書有關影視攝製使用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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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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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機關為查察槍砲、彈藥、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得派員進入槍砲、彈藥及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其零組件、成品、 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令提供 必要之資料。
2、前項檢查,必要時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3、檢查人員於執行第一項規定之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 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4、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5、第一項檢查之人員、檢查處所、對象、檢查物品範圍、實施程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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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受理登記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製造零售保養業務審查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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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審查廠商申請登記經營槍砲彈藥輸 出入貿易製造零售保養業務,落實槍砲、彈藥之許可營業管理,避免不肖 業者不當經營且藉此牟利,以維護社會治安,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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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第二點申請之結果,應以書面函復;同意許可者,通知廠商於期限內完 成營業項目登記或變更;不予許可者,應告知理由及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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