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由「政府」(government)到「治理」(governance)的典範轉移,通常意謂著:
(A)公部門的預算規模變大
(B)政府組織更為官僚化
(C)文官更為中立
(D)公私夥伴關係更獲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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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316), C(358), D(4016), E(0) #2573446

詳解 (共 7 筆)

#4481802

治理的基本意涵可歸納如下:

1、多元的利害關係人:
公共問題不能由政府當局片面解決,而是有賴各方人員與組織的合作,它們包括非營利組織、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社區團體、利益團體、政府的契約者、政府的夥伴及其他政府單位等。

2、規則與回應:
在利害關係人的互動中,有了規則之遵循才能減少彼此間的衝突,促進協議的達成。
此外,治理的作用乃在回應利害關係人的各種需求,俾使它們更易對網絡產生忠誠,達成貢獻滿足的平衡關係。

3、除了新公共管理所強調的「市場機制」外,也應重視政府原有的「層級權威」,以及在公民社會中所形塑出的網絡關係。

4、透過諸如「透明、誠信、課責、協商與廉潔」作為網絡治理的有力連結機制。

下列何者並非是治理的意涵?
(A)透過透明、誠信、課責等原則作為連結機制
(B)多元利害關係人的合作
(C)規則的重要性大不如前,需要彈性應變
(D)重視市場機制,也重視政府的層級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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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9300

「治理」途徑乃是超越了傳統以政府為核心的公共管理觀點,亦即認為國家的管理不再由政府所 獨力承擔,「由政府統治到治理」便是這種管理思維的具體呈現。

這個新的治理架構應該是國家、市場與公民社會三者間的協力合作體系,並且利用「參與」及「互 動」的運作方式,來形成相互互動與負責的夥伴關係,以共同處理解決公共管理課題。 因此,Kooiman 等學者將治理視為「對利害相關人之間複雜的關係結構進行管理的過程」是具有 意義的。換言之,當代的治理途徑應為「國家社會共同治理論」。 既然國家與社會中的許多組織已經綿密互動,形成交互依賴的政策網絡關係;當代國家機關就應 該正視這種事實的存在,採取新的管理模式─「國家社會共同治理模式」(Collaboration Mode of Governance)。

基此,公部門、私部門與公民三者所構成的關係(Public-Private-Citizen)已經成為當代重要 的治理模式。更有學者進一步發展出公私合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策略,以落實民 間社會與國家機關共同治理的合作關係。 綜上所述,在「治理」的概念變成 90 年代學術思潮的主流後,可以肯定的是「夥伴」似乎 比 1970 年代新公共行政所強調的「公民」或 1980 年代新公共管理主張的「顧客」更為周延,是 在政府與市場之外的第三種選擇,更可成為當代公共行政治理策略的代名詞!

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71210172822-9HJ.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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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1803

政治大學孫本初老師在其所著「新公共管理」(2006)一書中引用羅德斯(Rhodes)之觀察,認為治理至少存在下列數種不同的界定:

1.作為「最小規模國家」(Minimal):

「最小規模國家」的治理概念,意味著對傳統大型政府的治理理念進行重新思考,使用市場與準市場(Quasi-Market)機制來從事公共服務的輸送,亦即透過民營化或縮減公共服務項目的方式來縮小政府的規模。

2.作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治理概念乃是一種普遍性的管理主義(Corporate Governance),其認為公、私部門所使用之管理機制不應有別,凡適用於私部門之管理技術必將適用於公部門,反之亦然。是以,公司治理之概念可被視為「新公共管理」(NPM)的進一步延伸,更進一步強調管理機制的普遍性。

3.作為「新公共管理」(NPM):

新公共管理以「管理主義」(Managcrialism)及「新制度經濟學」(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作為基礎,管理主義主張將私部門的管理機制引入公部門之中;至於新制度經濟學派則認為應將誘因結構的設計,例如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公共服務的輸送過程

4.作為「善治」(Good Governance):

善治的概念則是強調「有效率地達成公共服務」,其達成效率目標的機制,主張鼓勵競爭與市場化、公營事業民營化、縮減規模過大的文官組織、引入預算原則、行政分權化,以及大規模使用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來從事公共服務的輸送。

5.作為一種「社會-控制系統」(A Socio-cybernetic system):

此種治理概念以學者庫伊門(Kooiman)的界定作為基礎,其認為:「社會-政治系統是所有涉入行動者之交互干預行動所造成的共同結果或產出,此種模式無法被化約為特定單一行動或行動者團體。」

6.作為「自我組織的網路」(Self-organizing Networks):

「自我組織的網路」治理概念,可以被視為「社會-控制系統」治理概念的進一步延伸。與前述庫伊門(Kooiman)等人的研究相同,羅德斯(Rhodes)亦認為治理涉及「來自公、私部門得組織叢結」,所謂治理即是「對網路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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