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所稱「一般法律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
(A)誠實信用原則
(B)比例原則
(C)罪刑法定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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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121), C(7134), D(114), E(0) #1983903
統計: A(184), B(121), C(7134), D(114), E(0) #1983903
詳解 (共 3 筆)
#3389533
※一般法律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A):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2.比例原則...(B)(又稱過度禁止原則):目的性(=適當性、妥當性、合適性)(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最小侵害)、衡量性(狹義的比例原則)(採取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3.信賴保護原則...(D):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
(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信賴不值得保護:1.詐欺、脅迫、賄賂 2.提供不正確資料、不完全陳述 3.明知違法、重大過失而不知)
4.公益原則
5.明確性原則(可了解、可預見、可審查)
6.平等原則
(1)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源自平等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性質事件,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合法行政慣例(or行政先例)之拘束,應為相同之處理。
(2)禁止恣意原則:相同事情應為相同處理,不同事情,應為不同處理,如無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
7.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8.依法行政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之依法行政)(不牴觸現行有效的法律,例如: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憲法;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之依法行政)(行政行為要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才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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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C):
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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