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其性質為公法人
(B)其目的在執行特定公共事務
(C)直轄市亦可設立
(D)其進用之人員,須具公務人員身分
統計: A(139), B(106), C(508), D(8564), E(0) #1983906
詳解 (共 10 筆)
公法人: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
我國現有之「公法人」:
└縣市:鄉鎮市
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
├(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國防部) 2014. 05. 14 間
| 公法人 | 行政機關 | |
| 類似 | 大腦 | 手腳 |
| 功能 | 下指令的 | 做事的 |
| 人格 | 有 | 無 |
| 功勞 | 居功 | 不居功 |
行政法人法第 20 條
(D)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現在又新增了一個行政法人:名為文化內容策進院,在此提醒一下
一、所謂的公法人就是國家機關中可以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機關。
例如:國家、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農田水利會等。
二、而什麼是權利義務的主體(行政主體)呢?就是可以獨立做出行政決策,並為所做決策負責的主體。
可以作為行政主體的公法人有: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3、農田水利會
4、行政法人 (目前只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三、而行政法人是什麼呢?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 (目前我國只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四、那行政機關又是什麼呢?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 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簡單的說,就是幫公法人執行公共事務的機關啦。行政機關不可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只是在權力主體底下做事而已。
例如: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文化局、稅捐稽徵處等。
行政機關下的內部單位:內部單位,係行政機關內部基於分工原則所劃分的分支組織,用以協助或達成行政機關目的的組織。
例如: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內設第一至第五科的「科」。
資料來源:https://blog.xuite.net/winlaw8888/wretch/106672161-公法人、行政主體、行政法人、行政機關,四者的意義及區別(重要常考)
補充9F 山地原住民區亦為公法人的有
新北市- 烏來區
桃園市- 復興區
台中市- 和平區
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
補充一個比較「少數人」知道的公法人——部落(原住民族基本法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