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於組織型態的分類?
(A)附屬機構
(B)獨立機關
(C)國營事業
(D)行政法人
統計: A(834), B(104), C(4185), D(638), E(0) #2032888
詳解 (共 4 筆)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大體規範出未來中央行政機關的組織架構機關及其內部單位設立之原則、層級及名稱規範等。重要內容簡述如下:
(一)適用及準用之範圍 : 適用範圍為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準用對象包括適用本法之各機關所設立之附屬機構,及所有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
(二)機關組織之型態 : 對於中央行政機關的型態有以下五種分類:
1.機關、2.獨立機關、3.附屬機關、4.附屬機構、5.行政法人。
(三)統一機關與內部單位層級及名稱 :
1.中央行政機關只設四級:一級機關稱為「院」、二級機關為「部」或 「委
員會」、三級機關為「署」或「局」、四級機關為「分署」或「分局」。
2.各機關內部一級單位名稱,院與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
委員會均定名為「處」、部則為「司」、三級機關為「組」、四級機關
為「課」;二級單位名稱一律為「科」。
(四)簡化組織法規規範之內容 :
各機關之組織法律或命令內容,原則上僅包括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或目的、隸屬關係、權限與職掌、首長、副首長、政務職務、幕僚長之職稱與官等及員額稱等。
(五)明定機關設立之要件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章明定機關設立、調整及裁撤之要件。例如:凡機關業務執掌重疊、或業務可由現行機關調整辦理,或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為適宜者,均不得設立機關。
(六)放鬆機關設置之法律規範 :
除三級以上機關及行政法人仍須以法律定其組織或設立外,四級機關改以組織規程或準則等行政命令來訂頒。
(七)明定機關規模及建制標準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章明定行政院之規模及各級機關之內部單位建制標準。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37條(行政法人之設立)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其設立、組織、營運、職能、監督、人員進用及其現職人員隨同移轉前、後之安置措施及權益保障等,應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