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警察追捕槍擊要犯,情況緊急,故未持有搜索票即對私人住宅破門而入,此一行為之性質為何?
(A)間接強制
(B)直接強制
(C)行政處分
(D)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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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505), C(35), D(9180), E(1) #184543
統計: A(37), B(505), C(35), D(9180), E(1) #184543
詳解 (共 6 筆)
#725220
行政執行法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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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680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賤大大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不入流直接斷腳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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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774
即時強制:
(一)意義
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對無違反行為義務之人,以強制執行方法所採行的緊急措施。通常屬於警察職權中之危害管理與控制的職權,故又稱「警察強制」。受到即時強制之人,通常屬「為公益而特別犧牲」之人,應對之予以補償。
(二)採行時機-行政執行法§36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其中§40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以人民之生命、 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結論:警察追捕槍擊要犯,情況緊急,故未持有搜索票即對私人住宅破門而入可判斷為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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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877
行政執行 -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一)、間接強制
(二)、直接強制
-三、即時強制(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
- (一)、對於人之管束
-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
-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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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284
請問直接強制跟即時強制怎麼分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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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473
即時強制不以有義務為前提 ex.於急迫情況下 對人之管束
即時強制是事實行為,但做出損害補償的決定是行政處分,不服的話提訴願打課予義務訴訟
即時強制是事實行為,但做出損害補償的決定是行政處分,不服的話提訴願打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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