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係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救濟
(B)亦適用於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C)不適用公務人員已亡故時,其遺族就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D)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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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40), C(1622), D(93), E(0) #2220859
統計: A(89), B(140), C(1622), D(93), E(0) #2220859
詳解 (共 3 筆)
#3872378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可依法提起復審之狀況: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
-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損害時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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