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者,無效
(B)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者,得以補正使生效力
(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得補給證書使生效力
(D)原處分機關於發現行政處分違法時,一律依職權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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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3), B(134), C(100), D(84), E(0) #329328

詳解 (共 2 筆)

#680473

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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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36
選項(D) 原處分機關於發現行政處分違法時,一律依職權廢止 → 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違法行政處分 → 撤銷 (行政程序法§117)
合法行政處分 → 廢止 (行政程序法§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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