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警察使用槍械適法性之敘述,下列何者係最重要的判斷準則?
(A)警察用槍時,有無進行警告射擊
(B)警察用槍時,面對行為人人數的多寡
(C)警察用槍時,面臨的情況是否急迫
(D)警察用槍後,行為人傷亡是否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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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40), C(5517), D(36), E(0) #2353376
統計: A(87), B(40), C(5517), D(36), E(0) #2353376
詳解 (共 2 筆)
#434432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6
警械使用條例 第 6 條
(憲法 第 23 條,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答案:
(C) 警察用槍時,面臨的情況是否急迫
http://www.moex.com.tw/pdf/1051121-1.pdf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105.8.8. 警政署訂定、發布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第 2 點
二、各機關對於警察人員使用槍械適法性之判斷基準,應以用槍當時警察人員之合理認知為主,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輔。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第 3 點
三、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槍械,應就現場所認知之全般情況,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
(一)使用對象:
1. 暴力行為或犯罪危害程度。
2. 持有武器或危險物品種類。
3. 有無使用酒類或毒品。
4. 當時心理及精神狀態。
(二)現場參與人數多寡。
(三)現場人、車及建築物等密集程度。
(四)使用其他非致命性武器或攔截圍捕等替代方式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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