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0 下列何者並非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所稱「情節重大」者?
(A)手段與實施之程序
(B)被害人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
(C)行為人之到案與否
(D)違反義務之程度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98), B(1036), C(3795), D(920), E(26) #2353380
統計: A(2098), B(1036), C(3795), D(920), E(26) #2353380
詳解 (共 10 筆)
#434437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1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10 條
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應審酌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A)
二、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 (B)
三、違反義務之程度。 (D)
四、行為所生危險或損害之程度。
五、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
以下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8 條
違反本法之案件,量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一、違反之動機、目的。
二、違反時所受之刺激。
三、違反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行為人之品行。
六、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行為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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