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居住於新北市永和區與中和區的甲與乙於臺北市萬華區的快炒店中酗酒鬧事,店主打電話報警。
萬華分局的警方到場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案件應由甲居住地的永和分局警方處理
(B)案件應由乙居住地的中和分局警方處理
(C)案件應由快炒店所在地的萬華分局處理
(D)案件應由新北市警察局指定特定分局處理
統計: A(23), B(15), C(6512), D(139), E(0) #2353386
詳解 (共 3 筆)
題目違反的法規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由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1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15 條
違反本法案件,數警察機關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警察機關管轄。但其有繼續調查必要不能及時處分,而行為人之住居所不在其轄區內者,得移由其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處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16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16 條
警察機關管轄案件有爭議者,由共同直接上級警察機關指定其管轄。
https://mojlaw.moj.gov.tw/GetFile.aspx?PFID=0000224919
https://www.ccpb.gov.tw/archive/file/20120906054805.doc
http://moex.com.tw/pdf/pa0402.pdf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一章第五節 責任區分
三十、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如下:
(一)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1. 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2. 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管轄責任機關有2以上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二)非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1. 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2. 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2以上有管轄責任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違反本法案件,數警察機關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警察機關管轄。但 其有繼續調查必要不能及時處分,而行為人之住居所不在其轄區內者,得 移由其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