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有關得使用警械之情況中「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下列有關 「社會治安」之說明何者正確?
(A)社會治安係確定法律概念之一種
(B)社會治安可包括由公法所保護之個人主觀公權及法益
(C)社會治安僅針對社會之安全而不及於個人生命、身體之安全
(D)社會治安與社會安全於概念內容上相同
統計: A(176), B(3828), C(187), D(893), E(0) #2353387
詳解 (共 7 筆)
A 不確定法律概念
B 正確
C 包含個人
D 二者不同,治安種在秩序行政,而安全的範圍較治安為大
(A)社會治安係確定法律概念之一種
「不確定法律概念」,由行政機關依「判斷餘地」所做成最後決定
V(B)社會治安可包括由公法所保護之個人主觀公權及法益
正確
(C)社會治安僅針對社會之安全而不及於個人生命、身體之安全
針對社會之安全,而及於個人生命、身體之安全
(D)社會治安與社會安全於概念內容上相同
不相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得使用警銬,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考、神、網
在憲法基本國策中有專章
社會治安包括:公共安全、社會秩序
有多餘的字
17.17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有關得使用警械之情況中「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下列有關 「社會治安」之說明何者正確?
(A)社會治安係確定法律概念之一種
(B)社會治安可包括由公法所保護之個人主觀公權及法益
(C)社會治安僅針對社會之安全而不及於個人生命、身體之安全
(D)社會治安與社會安全於概念內容上相同代號:50160-50560 50760-50960 51160 51360-51460頁次: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