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除募集設立外,公開發行公司之所以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同,依法,其不同處何在?
(A)資本額多寡
(B)股東人數多寡
(C)資本額與股東人數多寡
(D)有無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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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2), C(14), D(144), E(0) #690840
統計: A(1), B(12), C(14), D(144), E(0) #690840
詳解 (共 1 筆)
#5874107
第 156-2 條
1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 ,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2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 ,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2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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