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8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之租賃契約,若因權利變換不能達成原租賃之目的而終止 租約,在租賃契約未有特別規定之情形下,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B)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出租人應給付承租人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C)於出租房屋之情形,不問所餘租期長短,承租人一律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
(D)出租土地非屬供為建築房屋之情形,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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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59), C(196), D(43), E(0) #2593520

詳解 (共 3 筆)

#4627162
第 58 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
的者,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並得依下列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
補償,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相當所餘租期租金之補償。
二、前款以外之
出租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
金之補償。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由承租人選擇依第
六十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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