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乙、丙、丁四人分別共有一筆水源地 A 地,各持分四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將 A 地出租給外國人,該契約無效
(B)甲、乙將 A 地出租給本國人,該契約有效
(C)甲、乙、丙將 A 地出賣給外國人,該契約有效
(D)甲未得乙、丙、丁之全體同意,不得請求分割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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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28), C(20), D(63), E(0) #2593528
統計: A(252), B(28), C(20), D(63), E(0) #2593528
詳解 (共 3 筆)
#5106662
土地法第17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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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393
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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