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不符?
(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除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之情形外,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公告為之
(B)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危險營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C)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D)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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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68), C(73), D(45), E(0) #2593529
統計: A(186), B(68), C(73), D(45), E(0) #2593529
詳解 (共 3 筆)
#5030180
公園大廈管理條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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