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李先生在 105 年 2 月買進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供出租,同年 7 月將該屋出售給房客,則出售房地所得適用稅率為:
(A)15%
(B)20%
(C)35%
(D)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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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7), C(33), D(739), E(0) #1372620

詳解 (共 2 筆)

#1453730
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告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14-4條至第14-8及第24-5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5月1月1日以後取得。」
所得稅法第14-4條第3項:「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35%。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20%。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15%。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
(七)符合第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400萬元部分,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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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744

所得稅14-4:

III 居住者

IV 非居住者

持有期間

稅率

持有期間

稅率

1年內

45%

1年內

45%

1~2年內

35%

1年後

35%

12~10年內

22年內且非自願性離開

32年內且合作興建

20%

1.交易所得-土地漲價總數額=餘額。

2.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3.餘額*稅率=應納稅額。

10年以上

15%

自住用超過400萬元部分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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