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105 年度個人下列何項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A)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
(B)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
(C)證券交易所得
(D)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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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4), B(24), C(41), D(57), E(0) #1372623
統計: A(544), B(24), C(41), D(57), E(0) #1372623
詳解 (共 1 筆)
#1519662
(A)所得稅法第14條: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薪資所得-結算申報)
(B)所得稅第4條: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免稅財產所得)
(C)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條之一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D)所得稅法第14-1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利息所得-分離課稅-居住者10%,非居住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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