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 30 日者,應於多久
期限內向那一個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A)離境前 15 日內,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稽徵機關報繳
(B)演出結束後 10 日內,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C)離境前 10 日內,向離境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D)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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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75), C(31), D(421), E(0) #1372626
統計: A(62), B(75), C(31), D(421), E(0) #1372626
詳解 (共 2 筆)
#4216223
第 37 條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
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
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外國技藝表演業,須在前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
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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