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何者不是特殊教育法規定的資賦優異六大類?
(A)學術性向
(B)領導
能力
(C)創造能力
(D)運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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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3), D(151), E(0) #940561
統計: A(0), B(1), C(3), D(151), E(0) #940561
詳解 (共 1 筆)
#1259467
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公布修正《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其中在資賦優異學生類別,維持舊法的六大類: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其他特殊才能,對於各類資優鑑定的標準化測驗標準訂於PR97以上(高於平均數兩個標準差)。這個標準對於部分學生來說,可能是封閉而具有剝奪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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