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憲法第107條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教育制度
(B)司法制度
(C)外交
(D)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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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6), B(140), C(89), D(105), E(0) #135018
統計: A(1676), B(140), C(89), D(105), E(0) #135018
詳解 (共 4 筆)
#1477784
第一百零七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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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281
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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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494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外交。國防與國防軍事。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司法制度。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中央財政與國稅。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國營經濟事業。
幣制及國家銀行。
度量衡。
國際貿易政策。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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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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