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關幼兒安全環境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走廊之地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臺階
(B)樓梯應注意照明,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C)確保走廊安全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D)盥洗室應有隔間設計,隔間高度不得高於教保人員之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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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3), B(62), C(158), D(420), E(0) #1337359
統計: A(3543), B(62), C(158), D(420), E(0) #1337359
詳解 (共 4 筆)
#1492230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 )
第 十七 條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
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
百八十公分。
二、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三、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四、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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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3588
(A)走廊之地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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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601
(A) 走廊之地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臺階 -> 斜坡道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 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公分。
- 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 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 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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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樓梯應注意照明,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 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除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並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 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範圍內。
- 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者,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扶手直徑應在三公分至四公分範圍內。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 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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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確保走廊安全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 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公分。
- 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 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 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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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盥洗室應有隔間設計,隔間高度不得高於教保人員之視線
每層樓至少應設一盥洗室;盥洗室(包括廁所)之衛生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 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 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包括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 小便器:高度不得逾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設施。
- 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並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應設置於盥洗室(包括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
- 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五十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六十公分。洗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 淋浴設備:
- 每樓層至少一處盥洗室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
-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每班均設盥洗室;盥洗室均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
-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班級內盥洗室之淋浴設備,得計入每樓層盥洗室設置淋浴設備之數量。
- 隔間設計:在兼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一目、第二目及前目衛生設備,其雙側應以軟簾或小隔板,及前側應以門扇或門簾隔間,且不得裝鎖。但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其前側得不隔間。
- 隔間高度,不得逾一百二十公分。但淋浴設備設置於專供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內者,不在此限。
- 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衛生設備之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 大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女生每十人一個。
- 小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
- 水龍頭:每十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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