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關臺灣賦稅署於 2005 年就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核課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信託契約有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但保留委託人可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 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B)信託契約有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且委託人僅保留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之權利, 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C)信託契約僅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而未特定受益人,且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D)信託契約既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也未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 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A)信託契約有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但保留委託人可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 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B)信託契約有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且委託人僅保留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之權利, 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C)信託契約僅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而未特定受益人,且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D)信託契約既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也未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 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統計: A(10), B(102), C(3), D(8), E(0) #3334677
詳解 (共 2 筆)
解析:
根據 財政部賦稅署於 2005 年發布的信託稅務原則,信託契約的態樣不同,會影響是否在信託成立時即課徵贈與稅。
(A) 信託契約有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但保留委託人可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 (錯誤)
若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表示信託的受益權尚未確定,因此不會在信託成立時課徵贈與稅,而是在受益人真正取得利益時才課稅。
(B) 信託契約有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且委託人僅保留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之權利,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 (正確)
若受益人已明確指定,且委託人僅保留變更財產營運的權利,而無法改變受益人,此時受益權已確定,因此在信託成立時就會視為財產移轉,並課徵贈與稅。
(C) 信託契約僅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而未特定受益人,且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 (錯誤)
若受益人尚未確定(僅有範圍和條件),且委託人仍保有最終決定權,則尚未發生財產最終移轉,因此不會在信託成立時課徵贈與稅,而是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時才課稅。
(D) 信託契約既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也未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 (錯誤)
若信託契約完全未明定受益人,甚至連範圍和條件都沒有,則受益權根本不明確,因此不會在信託成立時課贈與稅,而是在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時才課稅。
結論:
(B) 正確,因為當信託契約明確指定受益人,且委託人僅保留信託財產營運管理權時,受益權確定,因此在信託成立時就會課徵贈與稅。
(D)美國境外信託(Foreign Grantor Trust)在委託人去世後,美籍受益人需就每年信託所得納入所得繳交所得稅,還有累積未分配收益的税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