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關美國 Grantor Trust/Non-Grantor Trust 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Grantor Trust 之委託人對於信託資產有實質支配和控制權
(B) Non-Grantor Trust 課稅主體是信託本身,應由受託人代扣繳 37%美國所得稅
(C)在 Grantor Trust 下,委託人享有撤銷信託權力
(D) Foreign Grantor Trust 之美國受益人無須向美國國稅局進行任何稅務申報
統計: A(4), B(22), C(8), D(164), E(0) #3334676
詳解 (共 2 筆)
解析:
(A) Grantor Trust 之委託人對於信託資產有實質支配和控制權 ✅
Grantor Trust(授予人信託)是指委託人(Grantor)仍保留對信託資產的控制權,因此信託的所得仍被視為委託人的個人所得,需要由委託人報稅。因此,這是正確的。
(B) Non-Grantor Trust 課稅主體是信託本身,應由受託人代扣繳 37% 美國所得稅 ✅
Non-Grantor Trust(非授予人信託)與 Grantor Trust 相反,信託本身即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適用美國聯邦所得稅。若受益人是外國人,通常需要由受託人代扣繳 37% 的稅(根據美國聯邦稅率對於信託所得的最高稅率),因此這是正確的。
(C) 在 Grantor Trust 下,委託人享有撤銷信託權力 ✅
Grantor Trust 通常為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即委託人可隨時撤銷或修改信託內容,因此這是正確的。
(D) Foreign Grantor Trust 之美國受益人無須向美國國稅局進行任何稅務申報 ❌ (錯誤)
Foreign Grantor Trust 若有 美國受益人,則受益人仍需向美國國稅局(IRS)申報相關稅務。例如,美國受益人可能需要提交 Form 3520(Annual Return to Report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Trusts)來報告來自境外信託的分配,因此此選項錯誤。
結論:
(D) 錯誤,因為美國受益人仍需向 IRS 申報 Foreign Grantor Trust 的受益分配。
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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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tor Trust(委託人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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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穿透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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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委託人有控制權、可撤銷,信託所得視為委託人個人所得,由委託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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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Grantor Trust(非委託人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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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獨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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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信託是獨立法人,由信託本身(受託人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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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其所得級距非常窄,極快就會衝到最高稅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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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考點:因為是 Grantor Trust,所得算在外國委託人身上(美國課不到外國人的海外所得)。因此分配給美籍受益人時,對受益人而言是「海外贈與」,免課美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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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考試最喜歡考「免稅 = 不用申報」的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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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3520(受益人申報):美籍受益人收到 FGT 分配時,必須主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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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3520-A(受託人申報):外國信託本身每年也必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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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考點:漏報 Form 3520 的罰款是分配金額的 35%,金額非常驚人,是實務與考試的重點。
所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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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Grantor Trust(授予人信託/委託人信託)的核心定義就是委託人(Grantor)對信託資產保留了實質的支配、控制或修改權力,因此在稅務上,信託內的資產與所得仍被視為委託人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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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Non-Grantor Trust(非授予人信託)在法律與稅務上是獨立的課稅主體。如果該信託產生所得,應由信託本身(受託人代為)申報並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其信託所得累積的最高稅率確實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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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在 Grantor Trust 架構下,最常見的就是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因為委託人保留了控制權,所以隨時享有撤銷、修改或終止信託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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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核心考點):雖然 Foreign Grantor Trust(FGT,外國授予人信託)向美籍受益人分配利益時,在所得稅層面通常被視為「贈與」而免稅;但是美國國稅局(IRS)有極其嚴格的資訊申報規定。美國受益人必須填寫 Form 3520(外國信託交易及贈與申報表) 向 IRS 進行資訊申報;如果未依法申報,將面臨極高額的罰款(最高可達分配總額的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