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關郵政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B)郵政匯票兌領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受款人領回
(C)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D)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規定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掛失或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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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3888), C(305), D(241), E(0) #1767356
統計: A(310), B(3888), C(305), D(241), E(0) #1767356
詳解 (共 7 筆)
#3146418
第 22 條
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第 23 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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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981
| 法規名稱: | 郵政儲金匯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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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22 條 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 消滅。 第 23 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 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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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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