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桃園市政府若有緊急安置幼兒到其他園就讀之必要,依法可不受原法訂師生比之限制 即可安排至其他市屬幼兒園。若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之班級,每班原有 30 人,法 定得另行安置多少人?
(A)1 人
(B)2 人
(C)3 人
(D)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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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637), C(93), D(27), E(0) #1827492

詳解 (共 5 筆)

#2904518
每招收幼兒十五人,得另行安置一人原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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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1423
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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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6556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

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

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五人,得另行安置一人。

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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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4431
請問法 定得另行安置多少"人"的人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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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4608
指的是幼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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