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欲對董事提起裁判解任訴訟時,須具備下列何者資格?
(A)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B)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C)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D)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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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41), C(4), D(9), E(0) #2571115
統計: A(23), B(41), C(4), D(9), E(0) #2571115
詳解 (共 2 筆)
#6201897
公司法第 200 條(裁判解任)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B)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B)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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