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行政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發現管轄錯誤、非屬受理機關權限範圍,則根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受理之機關應當:
(A)直接駁回申請
(B)通知申請人補正相關瑕疵
(C)應立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D)依職權當作本機關之業務加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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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 C(259), D(4), E(0) #203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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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4904

行政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發現管轄錯誤、非屬受理機關權限範圍,則根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受理之機關應當:
(A)直接駁回申請
(B)通知申請人補正相關瑕疵
(C)應立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D)依職權當作本機關之業務加以處理

*參行政程序法18條(管轄權變更)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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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85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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