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行政法院於國外為公示送達者,自公告後多久發生送達之效力?
(A) 20 日
(B) 40 日
(C) 60 日
(D) 8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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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7), B(160), C(3700), D(19), E(0) #194006
統計: A(857), B(160), C(3700), D(19), E(0) #194006
詳解 (共 10 筆)
#204034
1刊登政府公報,自最後刊登之日起--20日
2於國外或境外為送達---60日
3行政機關依職權--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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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429
口訣 60歲才能當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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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36
3.應該是在對同一個人公示送達 才是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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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921
報紙20 國外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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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49
這個有考行政法的 應該算OK ㄏㄏ 不過對於不考行政法的 應該很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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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0729
第 81 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
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第78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79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第80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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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955
同學,行程法60條是聽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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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771
行政程序法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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