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行政法院於國外為公示送達者,自公告後多久發生送達之效力?
(A) 20 日
(B) 40 日
(C) 60 日
(D) 8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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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7), B(160), C(3700), D(19), E(0) #194006

詳解 (共 10 筆)

#204034


1刊登政府公報,自最後刊登之日起--20日

2於國外或境外為送達---60日

3行政機關依職權--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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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429
口訣  60歲才能當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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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36
3.應該是在對同一個人公示送達 才是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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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921
報紙20 國外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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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49
這個有考行政法的 應該算OK ㄏㄏ  不過對於不考行政法的 應該很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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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0729

第 81 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

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第78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79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第80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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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955
同學,行程法60條是聽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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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145
60日的還有國家賠償協議不成 跟總統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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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2911
翌日 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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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771
行政程序法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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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1693
未解鎖
1刊登政府公報,自最後刊登之日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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