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或其所發布之命令者,最長可處以幾
年內不得募集新基金之處分?
(A)二年
(B)一年
(C)半年
(D)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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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89), C(29), D(12), E(0) #2063924
統計: A(222), B(89), C(29), D(12), E(0) #2063924
詳解 (共 4 筆)
#4401625
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
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命令該事業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三、對該事業二年以下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或新增受託業務。
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五、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廢止。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命令該事業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三、對該事業二年以下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或新增受託業務。
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五、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廢止。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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