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主辦會計不屬於業務人員
(B)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
(C)業務人員有異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十個營業日內,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
(D)應參加主管機關所舉辦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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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91), C(36), D(67), E(0) #2063925

詳解 (共 4 筆)

#5438348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
二、投資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六、內部稽核。
七、法令遵循。
八、風險管理。
九、主辦會計
十、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第 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
第一項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登錄。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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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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