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
(A)應諭知無罪
(B)得易以訓誡
(C)得易處罰鍰
(D)應諭知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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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43), C(23), D(34), E(0) #3210101

詳解 (共 2 筆)

#6062457
刑法第43條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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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
(A) 應諭知無罪❌
  1. 行為本身已經構成犯罪,因此是有罪的,只是在量刑上給予特殊處置。
  2. 無罪是指行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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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得易以訓誡✔️
這句話完全符合刑法第 43 條的規定。

這題的考點是《刑法》對於輕微犯罪且動機可憫時的特殊處置。

《刑法》第 43 條:「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B)。

這條法律的要件與效果如下:

  1. 前提(所受宣告):被告所犯之罪,法院最後判處的是「拘役」或「罰金」這種比較輕微的刑罰。

  2. 條件(犯罪動機):犯罪的動機是出於維護公共利益(公益)或符合道德價值(道義),並且情狀顯然可以被原諒(顯可宥恕)。例如,為了幫助急病的鄰居籌措醫藥費而偷竊少量金錢。

  3. 法律效果(法官的裁量權):法院「可以」(得)將原本的拘役或罰金,改以「訓誡」(一種口頭或書面的告誡、教誨)來替代。

這是一種給予行為人自新的機會,肯定其動機良善,而不施以實質刑罰的特別規定。

(C) 得易處罰鍰❌
「易處罰鍰」指的是將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刑法第 41 條),條件和目的都與本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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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應諭知免刑❌
  1. 「免刑」是指免除其刑的宣告(刑法第 61 條),適用於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的特定罪名,且其法律效果是「免除刑罰」,而非「易以訓誡」。
  2. 此外,大多情況下免刑是「得」免刑,非「應」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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