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乙是夫妻,甲好吃懶作,但乙勤奮工作,致有積蓄。某日,甲竊盜乙新台幣100萬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須告訴乃論
(B)甲應受監護宣告
(C)法不進家門,免訴
(D)甲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6), B(1), C(5), D(16), E(0) #3210106

詳解 (共 2 筆)

#6040500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6294857
(A) 本案須告訴乃論✔️
根據刑法第 324 條規定,竊盜罪屬於親屬相盜的特殊情況,對於配偶之間的竊盜行為,必須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進行追訴,因此本案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刑法第 324 條

1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2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ㅤㅤ
(B) 甲應受監護宣告❌
甲的行為屬於刑事法律問題,與是否應受監護宣告無直接關聯。監護宣告適用於精神障礙或重度心智缺陷者,與本案情節無關。
ㅤㅤ
(C) 法不進家門,免訴❌
「法不入家門」是俗語,並非法律規定。即使是夫妻之間的竊盜行為,只要被害人提出告訴,仍須依法追訴。
ㅤㅤ
(D) 甲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20 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ㅤㅤ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