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除記載對於受訊問人之訊 問及其陳述,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外,另應記載:
(A)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被迫具結者,其事由
(B)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不必具結者,其事由
(C)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得免具結者,其事由
(D)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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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 C(35), D(218), E(0) #3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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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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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除記載對於受訊問人之訊 問及其陳述,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外,另應記載:
(A)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被迫具結者,其事由❌
錯誤。「被迫具結」是違法的程序,不是應記載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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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不必具結者,其事由❌
不完整。「不必具結」只是「未具結」的其中一種原因,法條使用的詞是更廣泛的「如未具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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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得免具結者,其事由❌
不完整。「得免具結」也是「未具結」的其中一種原因,例如有拒絕證言權的證人。法條的規定涵蓋所有未具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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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這句話完整且逐字引用了《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原文,是最精確的答案。

這題的考點是《刑事訴訟法》對於訊問筆錄應記載事項的詳細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1 項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C)。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法條分析

該法條明確規定了訊問筆錄必須包含的內容。其中,第 3 款直接指出了本題的答案。

  • 具結(發誓)的重要性:證人、鑑定人、通譯依法原則上應「具結」,也就是立誓保證其陳述、鑑定意見或翻譯為真實。如果他們具結後說謊,就可能觸犯《刑法》的偽證罪或偽證鑑定罪。

  • 為何要記載未具結的事由:由於具結是影響其證詞證明力的重要程序,如果因為某些法定原因(例如證人未滿 16 歲、與被告有特定親屬關係而得拒絕證言、或因精神障礙無法理解具結意義等)而沒有具結,就必須在筆錄中清楚記明「為什麼沒有具結」。這有助於後續的法官判斷該證詞的可信度與證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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