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為刑法第10條所定義之公務員?
(A)國立大學從事教學之專任教授
(B)縣政府教育處薦任科員
(C)國立大學從事校安約聘人員
(D)私立大學從事教學之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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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64), C(4), D(1), E(0) #3210121

詳解 (共 2 筆)

#604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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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為刑法第10條所定義之公務員?
(A) 國立大學從事教學之專任教授❌
  1. 雖然國立大學是國家機關,但大法官釋字及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大學教授的主要職務是教學與研究,這屬於學術自由的範疇,並非行使國家統治權的「公權力」。

  2. 因此,單純從事教學研究的教授,不被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B) 縣政府教育處薦任科員✔️
  • 這是一個典型的「身分公務員」

  • 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縣政府教育處是地方自治團體(縣)的所屬機關。

  •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薦任科員」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法規任命的職位,其職務內容(如審核、許可、管理)涉及公權力的行使。

這題測驗的是對《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定義的理解。刑法上的公務員,和一般口語或行政法上的公務員範圍不完全相同,其定義較為嚴格,主要著重於是否行使「公權力」

根據《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分為三種:

  1.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授權公務員: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3. 委託公務員: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C) 國立大學從事校安約聘人員❌
  1. 「約聘人員」是基於契約關係而非依法令任命,通常不被視為「身分公務員」。
  2. 他們的工作內容(如校園巡邏、維持秩序)大多不涉及行使法定的公權力,因此也不屬於授權或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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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私立大學從事教學之兼任教授
私立大學並非「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因此在私立大學任職者,從根本上就不符合「身分公務員」的要件。其教學研究工作也不具公權力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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