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欲殺害乙,開槍時因太過緊張,槍口偏離,致乙旁的A貓遭射殺死亡,甲應成立何罪?
(A)普通殺人罪
(B)毀損罪
(C)傷害致死罪
(D)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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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4), C(1), D(256), E(0) #3210129

詳解 (共 3 筆)

#6041129
客體錯誤:一罪,罰既遂 打擊錯誤: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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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9869
欲殺害乙,開槍時因太過緊張,槍口偏離,致乙旁的A貓遭射殺死亡,甲應成立何罪?
(A) 普通殺人罪❌
不成立,因為乙沒有死亡,犯罪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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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毀損罪❌
不成立,因為甲對殺害貓沒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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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傷害致死罪❌
不成立。首先,對象是貓不是人;其次,甲的犯意是「殺人」,而不是「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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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
  1. 這最能完整評價甲的犯意與行為。
  2. 法律評價的核心在於甲一開始就懷抱著殺人的意圖並付諸實行,即使目標失誤,其殺人未遂的罪責依然成立。

甲應成立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

在本案中,甲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打擊錯誤」,且因其意圖殺害的對象(人)與實際殺害的對象(貓)在法律上的評價不同,屬於「不等價客體之打擊錯誤」。根據我國刑法學說與實務通行的見解,應對此類案件分別論罪。

法律分析如下:

  1. 對預定目標「乙」(人): 甲主觀上具有殺害乙的故意,並且已經著手實行開槍的行為。雖然子彈並未擊中乙,但其行為已對乙的生命法益造成直接的危險。因此,甲的行為構成了對乙的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

  2. 對實際受害者「A貓」(物): 貓在法律上被視為「物」,屬於他人之財產。甲開槍誤殺A貓,造成了他人財產的毀損。然而,甲對殺害貓並無主觀上的「故意」,其殺貓的結果是出於「過失」。

    根據我國刑法,毀損罪(刑法第354條)的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為必要條件。刑法並未處罰「過失」毀損他人財物的行為。因此,雖然甲過失殺害了A貓,但在刑事上不成立毀損罪。甲僅需對貓的所有人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甲的單一開槍行為,在刑法上應分別評價:

  • 對乙成立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
  • 對A貓的死亡結果,因刑法不罰過失毀損,故不成立犯罪

兩者競合後,應論以 (D) 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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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錯誤,違反動保法,殺人未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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