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欲殺害乙,開槍時因太過緊張,槍口偏離,致乙旁的A貓遭射殺死亡,甲應成立何罪?
(A)普通殺人罪
(B)毀損罪
(C)傷害致死罪
(D)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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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4), C(1), D(256), E(0) #3210129
統計: A(3), B(24), C(1), D(256), E(0) #3210129
詳解 (共 3 筆)
#6499869
欲殺害乙,開槍時因太過緊張,槍口偏離,致乙旁的A貓遭射殺死亡,甲應成立何罪?
(A) 普通殺人罪❌
不成立,因為乙沒有死亡,犯罪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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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毀損罪❌
不成立,因為甲對殺害貓沒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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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傷害致死罪❌
不成立。首先,對象是貓不是人;其次,甲的犯意是「殺人」,而不是「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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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
- 這最能完整評價甲的犯意與行為。
- 法律評價的核心在於甲一開始就懷抱著殺人的意圖並付諸實行,即使目標失誤,其殺人未遂的罪責依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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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應成立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 在本案中,甲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打擊錯誤」,且因其意圖殺害的對象(人)與實際殺害的對象(貓)在法律上的評價不同,屬於「不等價客體之打擊錯誤」。根據我國刑法學說與實務通行的見解,應對此類案件分別論罪。 法律分析如下:
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甲的單一開槍行為,在刑法上應分別評價:
兩者競合後,應論以 (D) 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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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7428
打擊錯誤,違反動保法,殺人未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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