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出國經商,將其屋委託乙代為看管,乙違背甲之本意,出租給丙開設咖啡廳,以收取 租金牟利,乙所犯何罪?
(A)業務侵占罪
(B)竊佔罪
(C)背信罪
(D)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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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2), C(244), D(4), E(0) #3210130

詳解 (共 2 筆)

#6049052
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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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國經商,將其屋委託乙代為看管,乙違背甲之本意,出租給丙開設咖啡廳,以收取 租金牟利,乙所犯何罪?
(A) 業務侵占罪❌
  1. 侵占罪的客體通常是「動產」或「電磁紀錄」

  2. 房屋是「不動產」,因此不成立普通侵占罪。

  3. 而乙的行為核心是「違背任務」,而不單純是「易持有為所有」,背信罪更能貼切地描述其行為本質。

(B) 竊佔罪❌
  • 竊佔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此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原先並無合法的占有權源,是以一種「竊取」的方式來建立自己的占有。

  • 本案中,乙是經由甲的「委託」而合法地持有、看管房屋,他並非竊取占有,而是濫用了他的合法權限,因此不構成竊佔罪。

(C) 背信罪✔️

本案的關鍵在於乙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1. 為他人處理事務: 甲出國經商,將房屋「委託乙代為看管」,這就成立了甲(本人)與乙(受託人)之間的信託關係,乙的任務就是為甲處理看管房屋這項事務。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圖謀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乙的動機是「以收取租金牟利」,顯然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為。

  3.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乙的任務是「看管」房屋,但他卻擅自將房屋出租給丙開設咖啡廳。此行為顯然已逾越了單純看管的授權範圍,違背了甲所託付的任務。

  4.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 財產損害:乙收取的租金本應歸屬於屋主甲,但乙卻將其據為己有,這直接造成了甲的財產損失。
    • 其他利益損害:將住宅用的房屋改為營業用的咖啡廳,可能導致房屋的加速折舊、結構耗損,或衍生稅務、鄰里糾紛等問題,這些都對甲的權益造成了實際或潛在的損害。

刑法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D) 詐欺罪❌
  1. 詐欺罪需要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的行為。

  2. 在本案中,乙並沒有對屋主甲施用詐術。他可能是對承租人丙施用詐術(謊稱自己有權出租),但題目問的是乙對甲所犯的罪。乙對甲的犯罪核心是「背叛信託關係」,而非「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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