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刑法第36條規定,下列有關褫奪公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從刑為褫奪公權
(B)褫奪公務員資格
(C)褫奪公職候選人資格
(D)褫奪本國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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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 C(1), D(290), E(0) #3210125
統計: A(3), B(2), C(1), D(290), E(0) #3210125
詳解 (共 2 筆)
#6499840
依刑法第36條規定,下列有關褫奪公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從刑為褫奪公權✔️
根據《刑法》第36條第1項的規定,褫奪公權是「從刑」,也就是附加在主刑(如徒刑、罰金)之上的一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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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6 條 1 從刑為褫奪公權(A)。 2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B)。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C)。 |
(B) 褫奪公務員資格✔️
這是《刑法》第36條第2項第1款明文規定的內容,是褫奪公權的核心效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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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褫奪公職候選人資格✔️
這是《刑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明文規定的內容,同樣是褫奪公權的核心效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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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褫奪本國籍資格❌
- 褫奪「國籍」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其相關規定在《國籍法》中,並不由《刑法》的褫奪公權來處理。
- 從《刑法》第36條的規定也可以看出,褫奪公權的範圍僅限於擔任公務員和參選公職的資格,完全不包含剝奪一個人的國籍。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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