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偵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
(B)實施偵查前,應先行傳訊被告,以釐清案情
(C)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D)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應即逮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 B(9), C(232), D(5), E(0) #3210118
統計: A(20), B(9), C(232), D(5), E(0) #3210118
詳解 (共 3 筆)
#6497761
有關偵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
- 選項中的「司法事務官」是配置於法院,協助法官處理非訟事件等事務的人員,與檢察官指揮的偵查工作無關。這是兩個不同的職位。
ㅤㅤ
(B) 實施偵查前,應先行傳訊被告,以釐清案情❌
- 偵查的開始,是從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時起算。
- 偵查手段很多,例如: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關係人等。傳訊被告只是偵查過程中的一個環節,並非實施偵查的「前置必要程序」。檢察官可以先蒐集其他證據,待案情有一定輪廓後再傳訊被告。
ㅤㅤ
(C)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 這句話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 這明確定義了偵查程序的發動時機與檢察官的法定義務。
|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 1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A)。 2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3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4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
ㅤㅤ
(D)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應即逮捕❌
「逮捕」是強制處分的一種,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並非訊問後的必然結果。
- 檢察官訊問被告後,如果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例如沒有逃亡、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應將被告釋放(即「請回」)。只有在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的逮捕事由,且有羈押的必要時,才可以依法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因此,並非「應即逮捕」。
2
0
#6212535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