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揭示為之
(B)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C)不得扣押債權
(D)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扣押後,民事假扣押不得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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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06), C(8), D(22), E(0) #3210116

詳解 (共 5 筆)

#604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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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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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揭示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4項,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

1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2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B)

3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4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A)

5   扣押債權(C)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6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D)、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B)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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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得扣押債權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5項,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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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扣押後,民事假扣押不得實行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6項,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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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A.揭示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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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531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B)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A)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C)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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