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被告、自訴人,何種情形時,得為公示送達?
(A)掛號郵寄無人收件
(B)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當地郵差罷工中
(C)辦理繼承,繼承人不明
(D)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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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 C(5), D(281), E(0) #3210117
統計: A(13), B(4), C(5), D(281), E(0) #3210117
詳解 (共 3 筆)
#6497517
被告、自訴人,何種情形時,得為公示送達?
(A) 掛號郵寄無人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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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表示我們知道送達的地址,只是剛好沒人在家或無人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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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應採取的法律程序是「寄存送達」,也就是將文書寄存在當地的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其門首,並非公示送達。
(B) 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當地郵差罷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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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是公示送達的要件之一,但法律同時要求「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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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差罷工只是一個暫時性的障礙,並非「不能」送達。法院可以等待罷工結束,或透過囑託該國司法機關、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其他法定方式進行送達。因此,單純因為郵差罷工不能直接聲請公示送達。
(C) 辦理繼承,繼承人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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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屬於民事事件(家事事件),與刑事訴訟的「被告」、「自訴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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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承人不明的情形下,法院會用「公示催告」的程序來催告未知的繼承人出面主張權利,而不是對其進行「公示送達」。
(D) 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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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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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窮盡各種調查方法(例如查詢戶籍、稅務、勞健保等資料)後,仍然無法查明應受送達人的下落時,就可以裁定進行公示送達。這是最典型、也最主要的公示送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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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D)。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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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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