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
交者,刑度為:
(A) 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 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D)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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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214), C(243), D(64), E(0) #1801912
統計: A(120), B(214), C(243), D(64), E(0) #1801912
詳解 (共 4 筆)
#3179155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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