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下列哪一項機構,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A) 教育審議委員會
(B) 教育諮詢委員會
(C) 教育協調委員會
(D) 教育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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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4), B(148), C(25), D(599), E(2) #519

詳解 (共 7 筆)

#75202

台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就

(1)重大教育政策;

(2)教育改革方向;

(3)教育制度革新;

(4)教育實驗計畫;

(5)教育意見反映;

(6)其他有關教育相關事項

提供審議、諮詢、協調、評鑑。而新竹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條,則規定教育審議委員會為辦理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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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34

開會叫(教)大嬸(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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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655

教育基本法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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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47
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諮詢 協調 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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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975
答案是:(A) 教育審議委員會 依據《...
(共 1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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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8

教育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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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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