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何單位,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A)教育審議委員會
(B)教育諮詢委員會
(C)教育評議委員會
(D)教育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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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3), B(92), C(74), D(67), E(0) #104821
統計: A(1763), B(92), C(74), D(67), E(0) #104821
詳解 (共 2 筆)
#872744
教育審議委員會: 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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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第10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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