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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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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春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理賠理論與實務#6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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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關交查時應考慮的基本原則,下列何者正確?(a)比例原則(b)重大性原則(c) 必要性原則(d)明確性原則
(A) bcd
(B) acd
(C) cd
(D)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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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8), C(6), D(317), E(0) #1793781
詳解 (共 1 筆)
糸隹王其
B1 · 2022/01/17
#5310641
㈢理賠作業在交查應考慮的基本原則 1....
(共 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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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試題
2. 依據保險法第 133 條之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 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明示,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或引誘他人施用第一至四級毒品均觸犯刑法,亦即屬於 「犯罪行為」。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下列何者非 屬第一級毒品? (A) 古柯鹼 (B) 鴉片 (C) 安非他命 (D) 海洛因
#1793777
3.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4 條第二項之規定,案件不受理不包括以下哪種 情形? (A) 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B) 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C) 當事人不適格 (D) 目前仍於訴訟繫屬中之案件
#1793778
4.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多少 日的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 (A) 30 天 (B) 60 天 (C) 90 天 (D) 180 天
#1793779
5. 有關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契約之解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契約解釋要適用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結論 時,必先窮盡契約解釋之方法而後「仍有疑義時」,始得為有利於被保險人 之解釋。 (B) 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只有在契約(意思表示)之解釋有其適用,在「事實」 之認定上並無適用之餘地。 (C) 不須先解釋契約,只要兩造主張不同,即採有利於被保險人之主張。 (D) 契約之解釋,不得悖離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例如:保險利益、對價平衡原則等。
#1793780
7. 依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具有下列何關係者的生命或身體沒有保險利益? (A) 本人或其家屬 (B)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C) 債權人 (D)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1793782
8. 關於以下常見醫學檢查項目,何者敘述有誤? (A) 正子斷層造影(PET):正子是一種帶有正電荷的電子,必須由一種可以放射 出正子的同位素藥物(正子藥劑)經衰變的過程而產生。這項檢查,主要是利 用惡性腫瘤和正常組織對去氧葡萄糖吸收及留存的差異程度區分其良惡性。 (B) 穿刺檢查(FNA):是一種迅速又正確的診斷腫瘤的方法,受過訓練的醫師可 以取全身的腫瘤及病變,而抽取時都有共通的原則,以肝臟抽吸細胞學之 靈敏度最佳。 (C) 核磁共振攝影/磁振造影(MRI):是利用磁場原理,經由儀器改變體內氫元子 的旋轉排列方向,原子核就會釋放吸收的能量,能量激發後放出電磁波信號, 再經由電腦分析組合成影像。是近年來在臨床診斷上相當重要的影像工具。 (D) 腹腔鏡(Laparoscopy):是指通過使用一個管狀的、可彎曲的望遠鏡(稱為腹 腔鏡)對盆腔內或腹腔內器官進行檢查。由於手術的切口細小,所以俗稱為 微創手術。
#1793783
9. 依據行政院金管會 2010 年 8 月 18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119460 號函之規範, 關於拒賠案件之說明,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A) 應以書面敘明拒賠之理由 (B) 應以書面敘明所依據之契約條款 (C) 應以書面敘明相關法規 (D) 應以書面敘明該拒賠險種發生率計算之基礎
#1793784
10. 關於「糖尿病(Diabetes)」之敘述,以下何者為是?(a)是一種新陳代謝的疾病 (b)糖尿病患者之飯前血糖(AC Sugar)未有效控制在 170mg/dl 以下,飯後血糖(PC Sugar)未有效控制在 250mg/dl 以下(c)第一型糖尿病,係屬非胰島素依賴型之成 人型糖尿病(d)糖尿病患者可能發生心血管、眼睛、腎臟等病變之併發症 (A) ad (B) abd (C) acd (D) abcd
#1793785
11. 下列何者屬於理賠作業的風險?(a)作業風險(b)契約風險(c)誠信風險(d)保險 詐欺風險 (A) abd (B) acd (C) cd (D) abcd
#1793786
12. 有關保險契約「通知義務」之相關約定,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A) 係指保險契約成立後,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危險發生或危險增加, 需由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有通知保險人之義務。 (B) 事故的通知,其目的在使保險人易於調查事實,搜索證據,確認理賠責任 與範圍,防止損害擴大,以保全其法律上之利益。 (C) 所謂「危險增加」,係指保險契約基礎之原危險狀況改變而嚴重對保險人不 利的狀況,應具備重要性、持續性、可預見性等三個要件。 (D) 依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於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備齊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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