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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共同科目:法學緒論#72115 | 科目:港務局◆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共同科目:法學緒論#72115

年份:104年

科目:港務局◆法學緒論

6. 甲向乙租屋居住,租約業經公證。嗣後乙將該房屋賣給丙,甲、乙間之原租賃契約,其效 力為何?
(A)對丙繼續有效
(B)歸於消滅
(C)由丙決定是否有效
(D)由乙決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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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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