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涉嫌犯罪,檢察官乙以被告身分傳訊甲,甲委任律師在旁陪同。乙在訊問時,甲本來想回答對自己不利的問題,經律師的指導,改而拒絕回答。乙無法取得甲的自白,但在 調查證據完畢後,仍認為甲極可能犯罪,於是將甲起訴。依據我國刑事訴訟之法理, 對於此一案件的評論,下列何者最適當?
(A)乙即使未取得甲之自白亦可以起訴甲
(B)乙可以因甲拒絕自白來認定甲有犯罪
(C)乙應禁止甲委任律師以取得甲之自白
(D)乙如能取得甲自白即可只據此起訴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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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 C(2), D(10), E(0) #3495486
統計: A(74), B(1), C(2), D(10), E(0) #3495486
詳解 (共 5 筆)
#6583428
題目解析
情境:甲涉嫌犯罪→檢察官乙傳訊→甲有律師陪同→甲拒答不利問題→無自白→調查後仍起訴。
正確答案:(A) 乙即使未取得甲之自白亦可以起訴甲
法理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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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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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權 |
只需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涉嫌犯罪,即可提起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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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緘默權 |
有權拒絕回答不利問題,不得因此被推定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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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陪同權 |
被告得於訊問時委任律師到場,保障程序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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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補強法則 |
自白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否則不得作為唯一定罪依據。 |
錯誤選項解析
(B):違反「緘默權保障」與「無罪推定原則」,拒答不代表有罪。
(C):違法剝奪「律師陪同權」,阻礙被告基本權利。
(D):違反「證據補強」原則,不能僅憑自白就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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